近日,湖州银行在证监会官网更新了招股说明书,这是继今年2月份预披露之后的首次更新。今年6月证监会就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出具了反馈意见。
记者注意到,自2019年启动IPO以来,湖州银行股权问题也多次受到业界关注。最新的招股书显示,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湖州银行7名股东所持股份涉及9笔质押,质押股份总数为1.42亿股,占该行股份总数的14.01%。湖州银行在招股书中表示,相关质押不会对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次更新的招股书显示,湖州银行拟在上交所公开发行不超过3.38亿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该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据了解,2020年湖州银行发行12亿元永续债对资本进行了补充。但今年三季度末,该行资本充足率三项指标较上年末均有所下降。同时,今年前三季度该行信用减值损失规模增长超70%,或加剧资本补充的需求。
信用贷款不良率攀升
从经营情况看,湖州银行半年报显示, 截至2021年6月末,该行营业收入为10.58亿元,净利润为4.38亿元。三季报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该行营业收入为16.29亿元,净利润为6.73亿元。
资产质量方面,湖州银行最新招股书显示,截至2021年6月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04 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81%。招股书风险提示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行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为48.76亿元、166.09亿元、255.00亿元和28.58亿元,占该行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78%、33.32%、51.16%和5.73%。其中,近年来该行信用贷款不良率持续上升,2021年6月末,该行信用贷款不良率为3.89%,2020年为3.59%,而2019年和2018年仅为1.47%和1.2%。
在2021年三季报中,湖州银行并未披露最新不良贷款率。但利润表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该行信用减值损失为2.55亿元,较去年同期的1.44亿元增长1.11亿元,增幅为77%。
资产规模方面,2021年三季度末,该行资产总额达971.49亿元。10月15日,湖州银行官网信息显示,该行召开“决战四季度、跨过一千亿”动员大会,动员全行上下开启冲刺加速度,以决战的状态、决胜的心态,再加压力、再鼓干劲,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确保总资产突破1000亿元大关。
随着业务发展、规模扩大,湖州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出现一定程度下滑。2021年三季度末,该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18%、10.46%和8.59%。而2020年末,上述3项数据分别为14.38%、11.37%、9.15%。
14%股权被质押
招股书显示,湖州银行系由湖州市原 11 家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股东、湖州市财政局、浙江丝得莉服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企事业法人单位于1998年共同发起设立。
最新招股书显示,截至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湖州银行7名股东所持股份涉及9笔质押,质押股份总数为1.42亿股,占该行股份总数的14.01%。湖州银行在该招股书风险提示中表示,如该行股东无法履行质押所担保的合同义务,该等被质押的股份可能会被处置给第三人,则该行的股东将发生变化。目前该行被质押的股份较分散,且均存在于法人股东,尽管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该行37.56%股份,但股东的变化可能会对该行的股权结构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业内人士看来,股权质押可能导致银行经营控制权不够稳定,若质押的股权被拍卖,经营控制权也随之转移。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表示:“如果质押的股权被拍卖或者其他方式执行,会导致银行的股东发生变更,而新股东可能不符合充当银行股东的资格与条件。”
而中小银行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内部治理水平是否完善,也是监管和市场关注的重点。今年6月,证监会在对湖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也曾指出关于湖州银行股权的问题,如“关于湖州银行设立时集体出资不足情况,以及该行股东超过200人涉及的相关合法合规性问题”,并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是否影响该行股权清晰,以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等。
今年10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防范金融风险。
在股权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董事会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办法》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并建立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信息跟踪核实、定期评估通报等机制,对滥用股东权力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在股权质押方面,《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对信托公司、特定类型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因此,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及落实,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治理将形成监管闭环,从制度建设、事前股东准入、事中股东行为监管再到事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环环相扣,这将促进银行业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在此背景下,银行机构应进一步提升股权管理水平。吴刚梁认为:“商业银行应该多发展当地的龙头企业来当股东,带来一些产业上的融合,另外在股权结构上,法人股东之间应保持适度的分散与制衡,防止‘一股独大’。”
“若有上市计划,银行上市之前应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决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负责经营的委托代理关系。”吴刚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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