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关注的金融稳定法再迎重大进展。继半年前央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后,据新华社报道,金融稳定法草案于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也是该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此次提交审议,释放了哪些新的信号?哪些重点内容值得关注?对金融系统有何影响?
明确后备资金来源
据了解,金融稳定法草案共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九条,相较央行此前披露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主要规定涉及建立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和后备资金来源,充实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
此外,草案还明确统筹协调机制可以对有关部门、地方等采取问责措施,并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对比主要内容来看,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提交的金融稳定法草案与央行此前披露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大体一致。2022年4月,央行首度披露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其中就明确将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建立处置资金池、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央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也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
当前,我国金融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但也存在不足,缺乏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整体设计和统筹安排,因此,制定金融稳定法将对金融系统构建更为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制体系。
谈及草案提交审议一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介绍,草案中值得关注的是权利保障救济制度,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认为在风险处置中所得低于直接破产清算时所得的,可以向风险处置实施机关提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补偿。这一条为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另外,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补充,金融稳定法草案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等罚则,一方面能够充分明晰“红线”及其事后违法处置方式,是“有法可依”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也能够从事后进一步促进事前健全各部门、各机构职能,引导市场机构树立风险意识及防范机制,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妥和顺利运行。
重点影响哪类机构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外溢性、复杂性、关联性强,一旦发生传染蔓延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
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维护金融稳定面临着跨领域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存在短板、相关主体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足等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另外,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短板弱项,通过制定金融稳定法,也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强化责任追究。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指出,党的十九大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及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对金融稳定性的冲击影响,国际组织以及几个大的经济体长期把控制金融风险,加强监管与合规作为防范金融危机的重点,这也是其推出的主要原因和目的。
从金融稳定法草案中涉及的金融机构来看,适用范围包括对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信托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现有主要持牌金融机构类型。
苏筱芮进一步指出,一旦金融稳定法正式出台,将对两类机构影响最大:一类是资产规模雄厚、网点和客户数等突出的大型金融机构,另一类则是旗下金融业务种类繁杂,除金融外还与互联网、产业等业态交织渗透的大型集团。
何时出台尚不确定
在业内看来,此次草案提交审议,也就意味着,金融稳定法距离出台再进一步。
正如苏筱芮表示,金融稳定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意味着金融稳定法的颁布进入冲刺阶段,金融稳定是确保我国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底线,也是现代金融治理的重要构成内容,其落实将为我国金融业构筑顶层设计层面的“安全防护网”,有助于数字经济时代针对金融风险的新形势、新特征快速做出应对,实现金融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金融稳定法的推出,一方面将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我国金融法治体系。另一方面,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不过,在李亚看来,根据我国立法相关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征求意见后再交付表决。因此金融稳定法是否出台、何时出台尚不确定。
肖飒也提出,金融稳定法草案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其内在需求和外在驱动,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定金融风险治理的总体性法律十分必要。目前来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仍会有相关专家人员进行修改,因此距离推出可能仍有一段时间。
“我们认为,由于整部法律中并未对金融风险明确设立基准线,这可能也会给金融机构内部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赋予较大认定风险的自由,因此还需要在这方面进行明确。”肖飒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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