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多位代表委员表示,应加强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的深度合作,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应引导金融机构依据科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需求,运用好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股权、债权以及保险等各种金融手段,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可推动大中型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探索科技金融发展新路径,充分调动我国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汇集。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付喜国:支持大型重整工业企业化解融资难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付喜国近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从更长远的视角看待具有市场前景、战略作用和安全意义的大型重整工业企业,在其因市场波动、行业转型和经济周期等因素陷入短期困境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化解融资难题,助力其跨越发展的阵痛期,重新走上正轨,从而维系人力资本、技术积累、市场地位和产业安全。
“针对大型重整工业企业,应从战略、安全和供应链完整的高度,审视其在我国未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付喜国建议,加大对重点重整工业企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力度,提高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入规模,推动重整企业快速走入发展正轨。另外,可研究政府部门通过减税入股重整企业的可行性,政府虽然没有实际向企业投入资金,但通过减税为企业留存了更多资源,进而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以此提高金融机构向重整企业提供融资的积极性。
付喜国还建议,针对企业重整过程,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法律法规,加强债权人保护,维护银企关系。目前,我国破产法对企业破产重整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内容还较为单薄,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重整过程中一些操作不规范,损害了部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建议结合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实践,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尤其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金融生态环境,维系良好银企关系。
此外,在企业重整完成后,还应加强有关重整企业的顶层设计,助力企业恢复信用。“信用恢复是化解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抓手。”付喜国建议,加强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建立完善能够帮助企业信用恢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助力重整企业快速恢复信用;地方政府也要积极帮助重整企业恢复信用,并在担保增信等方面提供支持,缓解融资难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顾天翊:改善绿色资金投向结构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顾天翊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需要改善绿色资金投向结构、建立完善的企业双碳评价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并设计专项货币政策工具等,以积极推进绿色金融发展。
向绿色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等方向倾斜
对于当前绿色资金投向结构,顾天翊建议,将信贷资源向绿色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绿色产业升级贷款方向倾斜。
“将有限的信贷优惠资源向生态化智能化基础设施、煤炭等传统产业的能源绿色转型升级上倾斜。通过将传统基础设施赋予绿色和智能的内涵,为存量资产增添绿色新活力。”顾天翊说。
顾天翊还进一步介绍了信贷资源可倾斜项目,例如支持存量铁路的电气化改造、船舶清洁化智能化改造、交通设施智能化升级、新型能源基地建设、传统能源效率提升改造、智能化高效率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住宅绿色建筑改装升级、绿色化智能型城市建设等。
建立完善的企业双碳评价指标体系
谈及双碳的统计指标,顾天翊表示,原始数据的真实性、测量的准确性还需要系统性校验,收集碳排放活动数据的难度大,误差明显,尚未建立完整科学的评价企业双碳的指标体系。例如,关于双碳的指标有能耗水平、碳足迹、碳汇、碳核算、碳排放权交易等,需要将相关指标统一起来。
顾天翊建议,一是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碳排放指标收集和测量体系,二是搭建完善的企业维度绿色指标体系,并与企业工商管理和征信管理相结合。
“碳排放指标收集和测量体系不仅需要涵盖所有重要的碳排放指标,还需要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准确的测量,对该体系定期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以便及时掌握碳排放情况,为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提供可靠依据。”顾天翊说。
顾天翊认为,应搭建完善的企业维度绿色指标体系,并与企业工商管理和征信管理相结合。例如将碳足迹、碳汇、碳核算、能耗水平碳排放等指标,以及环保审批、环保处罚等相关内容,嵌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和人行征信系统等。
“在完善的系统下,可进一步探索将企业碳足迹、能耗水平与贷款利率、贷款额度挂钩的贷款产品。”顾天翊称。
此外,顾天翊建议,设计专项货币政策工具。“可考虑为符合条件绿色贷款贡献度高的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优惠,进一步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同时盘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资产。”顾天翊称。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魏革军:推动大中型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魏革军近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设“强大的金融机构”,须将培育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业机构作为重中之重。而修订商业银行法,可为银行业机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使服务建设金融强国目标得到有效落实。
扩大立法调整对象范围
魏革军表示,可从扩大立法调整对象范围、明确构建“形神兼备”的公司治理体系要求、顺应现代金融发展趋势、进一步细化风险处置要求、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
在扩大立法调整对象范围方面,魏革军建议,明确商业银行范围,明确村镇银行等法律地位,弥补现行法律覆盖主体不足的问题,为适应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新型商业银行模式预留法律空间。同时,按照功能监管原则,明确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商业银行业务时(如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支付结算业务等),也应纳入商业银行法调整范围,避免监管套利。
对于明确构建“形神兼备”的公司治理体系要求,魏革军建议,着重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在立法中充分体现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组织健全、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运转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着重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事项,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和法律责任。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高效运营。
此外,魏革军建议,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村镇银行等“小法人”适当差异化对待。
调动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汇集
在科技金融方面,魏革军建议,推动大中型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探索科技金融发展新路径,充分调动我国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汇集。
关于构建权责明确、上下协同的专业化条线型组织架构,魏革军认为,可设立从总行到分行的科技金融垂直经营管理机构。总行层面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负责政策研究、规则制定、产品研发、风险管理等职责;分支机构层面设立总行科技金融事业部下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化经营机构,按照贴近市场和客户的原则,下沉经营重心,最终形成从上到下、上下联动的垂直型管理经营模式。
同时,魏革军建议,建立独立核算与差异化激励考核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金融事业部与其他部门之间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合理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逐步建立符合科技金融业务特点的专项绩效考核制度和差异化的考核指标体系。细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规定,保护员工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积极性。
此外,引导货币政策、监管政策与财税政策等同向发力、协同支持也十分重要。魏革军建议,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科技企业融资降本增效,发挥好信贷政策对银行科技金融业务的正向激励和引导作用。引导银行机构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的监管要求。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探索建立科创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有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主席王冬胜:促进科技金融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获悉,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主席王冬胜拟就推动科技金融健康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分布式光伏发展等话题提交相关建议。
王冬胜建议,加强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的深度合作,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和推出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等措施加快推动分布式光伏在大湾区的发展,例如推出更加符合大湾区特点的“光伏贷”产品。
加强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科技则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科技金融被列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近年来,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多措并举,有针对性地提升了高端制造业、专精特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便利化。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王冬胜建议,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并加大政府资金和相关政策对科技创新和转型的支持。二是加强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的深度合作。三是注重跨学科人才培养,提升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水平。
在加强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合作方面,王冬胜具体分析称,应引导金融机构依据科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需求,运用好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股权、债权以及保险等各种金融手段,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同时,监管机构也应为金融机构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推出提供政策支持。
创新推出绿色金融产品
粤港澳大湾区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国际化水平最高的区域之一,也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
王冬胜认为,在推动低碳转型、能源结构优化等方面,大湾区应走在前列。汇丰银行与世界资源研究所对大湾区分布式光伏发展合作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分布式光伏在大湾区虽发展潜力巨大,但在投融资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对此,王冬胜建议,金融机构层面,应与政府部门及各类企业共同建立融资平台,为光伏项目提供快速融资通道。同时,金融机构应在研究各地已有“光伏贷”产品效果的基础上,推出年限、额度、利率更加符合大湾区特点的“光伏贷”产品。
“相关产品可以考虑贷款利率与发电量表现挂钩。还可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产权资产转换为可交易的投资产品,以低成本资金促进分布式光伏电站流动交易。同时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如推广光伏电站融资险及发电量损失险等,鼓励保险机构向符合高质量要求的投保光伏资产提供保费优惠。”王冬胜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