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奋力保壳的*ST越博因信披问题被监管点名。
4月20日,*ST越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相关公告中关于贺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表述不真实,江苏证监局拟对*ST越博及贺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前任董事长涉嫌履历造假
2023年12月22日,*ST越博发布《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贺靖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贺靖为公司总经理。
2023年12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称,公司当日召开董事会,选举贺靖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日,贺靖被选举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依据公司2023年12月22日、12月26日披露的贺靖的简历信息,截至公告披露之日,贺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及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然而,经江苏证监局调查,2023年10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因贺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贺靖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贺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ST越博在上述两项公告中关于贺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表述不真实。
依据今年3月21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董事长、董事辞职的公告》,贺靖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非独立董事职务,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4月21日,贺靖对记者表示:“我现在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了,有事你找公司其他人。”
公司受牵连被监管点名
依据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ST越博相关公告中关于贺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表述不真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拟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贺靖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未如实向公司提供个人简历,导致公司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贺靖当选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后也未及时更正上述不真实的信息,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江苏证监局拟对贺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除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外,*ST越博还被深交所点名批评。深交所官网显示,4月20日,针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ST越博及前任董事长贺靖下发监管函,认定*ST越博相关公告中关于贺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表述与事实不符,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贺靖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在监管函中督促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艾文智略首席投资官曹辙对记者表示:“因失信被执行人通常被认为存在诚信问题,同时还面临着资金问题、违约风险,上市公司一般不会聘任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司总经理。此类人如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信誉等产生影响。”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失信被执行人为历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后,该自然人仍有较大的债务未清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个人存在数额较大的未清偿债务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失信被执行人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相关的选举、聘任均属无效。”
4月20日,*ST越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相关公告中关于贺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表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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