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昨日发布《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公告,狮头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6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数据更正的公告》,对2018年至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受上述事项影响,狮头股份有关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三是公司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山西证监局认为,狮头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1〕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狮头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山西证监局同时还对相关责任人,包括狮头股份时任董事长吴家辉、赵冬梅,时任总裁徐志华,时任副总裁方贺兵,时任财务负责人周驰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信息显示,狮头股份主营业务是为品牌方提供一站式全渠道代运营业务和经销业务,属电子商务服务业。
山西证监局认为,狮头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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