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迪森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根据公告,迪森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迪森股份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其中,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迪森股份与永禾一签订《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时间、受诉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在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中,迪森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
广东证监局认定,迪森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迪森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燕芳、董事会秘书余咏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迪森股份、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迪森股份主营业务为清洁能源综合服务、家用和工业锅炉及新能源装备的生产与销售。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迪森股份、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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