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直播拍卖”“网络竞价”等新形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如何对网络拍卖新形式进行有效监管备受关注。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年成交规模超万亿元的网络拍卖领域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网络拍卖管理的制度空白。文件首次明确要坚持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
网络拍卖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活动。近年来,我国网络拍卖蓬勃发展。截至2023年,各类网络拍卖活动的年成交规模已超万亿元。然而,由于拍卖相关文件制定时间较早,未对网络拍卖作出明确规定。部分主体资质不合规、业务开展不规范、监管制度不完善、诚信体系待加强等问题日渐突出。
三部门表示,要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我国将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重点规制网络拍卖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同时,推动建立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之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网络拍卖监管协作。
文件的一大亮点是首次提出了鼓励网络拍卖创新发展的具体意见。三部门提出,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网络拍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发涵盖网络拍卖公告、拍品展示、拍卖师主持、网络竞价、成交确认、电子签署、拍卖价款结算、资料存档等功能的全流程网络拍卖系统,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研发拍品审定、拍品展示、拍品验证类技术产品以及建设细分市场网络拍卖平台等。文件还鼓励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发挥技术、数据优势参与网络拍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拍卖行业数字化建设。
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是网络拍卖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新出台的文件首次明确了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比如,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身份、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对平台内的违规拍卖信息进行依法处置、报告;针对文物等特许经营的拍卖品类,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要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交易的动态巡查和及时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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