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日前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3〕122号)显示,经查明,2022年1月29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拟以人民币4亿元至6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回购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预案。2023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截止2023年3月24日,本次回购期限已满,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0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09%,使用资金总额为1,001,578.77元,仅为公司披露的回购金额下限4亿元的0.25%。
另经核实,针对本次回购事项,上交所曾于2022年9月30日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时根据披露的回购计划履行回购义务,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判定,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有信赖利益。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且经监管督促,仍未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实际回购金额仅占回购方案金额下限的0.25%,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五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孙明涛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在公司股份回购事项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4.3.1条、第4.3.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明涛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孙明涛自2020年6月23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孙明涛,工学学士、法学学士,曾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董事兼总裁,现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民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23年4月21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5号),2022年3月29日,东方集团称拟以4亿至6亿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截至2023年3月25日,东方集团披露公告,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0.58万股,回购金额100.16万元,因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方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4.3.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4.3.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3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暂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六)暂不接受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七)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八)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九)其他纪律处分。
本所实施前款第(六)项纪律处分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监管对象所在单位(如适用)及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监管对象。在暂不接受文件期间,本所可以决定是否对该监管对象出具且已接受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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